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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赖集团“备忘录”之我见
2008-11-25

  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1月10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中央统战部常务副部长朱维群、副部长斯塔和西藏自治区常务副主席白玛赤林介绍了10月30日至11月5 日与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接触商谈的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朱维群在介绍情况时提到,达赖喇嘛私人代表提交了一份《为全体藏人获得真正自治的备忘录》,颇为 引人关注。11月16日,达赖方面在印度举行新闻发布会,散发了这份“备忘录”,并称这份“备忘录”完全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条款,“若能确实执行,可以满 足西藏人民特别利益要求”。笔者仔细阅读了达赖方面公布的“备忘录”的全文,并认真对照中国的相关法律,却发现事实并非如此,“备忘录”中与中国宪法和法 律相违背的内容比比皆是。

  否定中国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备忘录”提出,“藏人要有制定符合自己需求和特点的地方政府,政府组织,以及制度的权力。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以及 在自治政府各部门的实施权利和自由决定的权力”。所谓的“本地方所有问题”,“备忘录”列出了语言、文化、宗教、教育、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利用、经济发展 与贸易、公共卫生、公共安全、外来人的管理规定、与他国的交流等11个方面,并且要求“在相互关连密切或共同利益上,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建立起合作解决的途 径”,“不论中央或自治地方,在未经另一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擅自修改自治的基本条款”。说白了,就是达赖喇嘛近年来反复强调的“除了外交与国防,其他所 有事务都应由藏人负责并负有全权”,西藏应按“一国两制”的办法,实行“真正自治”,并且“自治权”应当比香港、澳门更大。

  中国是一个单一制的国家,不同于一些国家实行的联邦制、邦联制。我国宪法第3条明确规定,“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 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民族区域自治法第15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是国务院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国务院。”不存 在中央和地方对等“谈判”、征得相互“同意”、建立“合作解决的途径”的问题。

  中国已经建立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得到各族人民的衷心拥护。目前中国民族区域自治的法律框架已经完备,相应的法制建设不断推进。到目前为止,国家有关部门已 制定了22个配套文件,全国共制定自治条例134个,单行条例429个,对婚姻法、选举法等法律的补充规定74件。1965年西藏自治区成立以来,各族人 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参与管理国家和地区事务,充分行使了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利。在历届自治区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代表始终占80%以 上;自治区人大主任和自治区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担任;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共制定253件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涉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各方面。

  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政策,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各项自治权,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中都有明确的规定。西藏与香 港、澳门情况完全不同,不存在恢复行使主权的问题,不存在另搞一种社会制度问题,自然也就不能套用“一国两制”、“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 模式。达赖喇嘛方面打着中国宪法的旗号提出所谓“真正自治”,实际上是企图否定中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否定中央的统一领导,按照他们的“政治设计”另搞 一套。

  要求独立和不受监督的“立法权”

  “备忘录”提出,“宪法对于自治地方在很多问题上认定具有制定法规的特殊需求,但是根据宪法第116条的规定,却必须要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的批准,所以自治的原则在实施过程中多有阻碍”,“在真正实行自治方面,依照宪法第115条之规定,必须要遵循诸多的法规和章程,……因此自治 的真实标准并没有明确的落实”。看来达赖喇嘛方面要求的不仅是“对本地方所有问题有制定法规的权利”,而且是独立于中央的“立法权”。中国宪法第57条规 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58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法规,包括民族区 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同时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往往涉及到对国家法律的变通,宪法规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是理所当然的,这不但不会破坏自治区! 的决策权,而且会使之得到更高一层法律的保护。“备忘录”否定全国人大的最高权力,要求相当于国家层面的立法权,这难道符合中国宪法?

 

  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问题

  “备忘录”闭口不谈西藏的主权归属,完全回避西藏自古是中国领土一部分的事实。众所周知,西藏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一部分,自元代正式纳入中央政府 行政管辖以来,中国对西藏拥有不容置疑的主权,世界各国政府普遍承认“西藏是中国的一部分”。这个问题是不容回避的,涉及到达赖喇嘛改善与中央关系的根本 性问题。中国宪法序言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宪法第四条规定,“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 分。”然而达赖喇嘛方面至今反复宣称,“人民解放军1949年进入西藏时,西藏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当今的现实是,西藏是一个处于殖民统治下的被占 领国家。”如果按照达赖喇嘛方面的说法,西藏是中国的殖民地,是一个被“占领”的国家,那么按照国际法,“殖民地”和“被占领国”是拥有自己主权的,将来 是有权重新获得“独立”地位的,这实际! 上就等于否认了中国拥有对西藏的主权,也完全违背了中国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不可分离”的原则。“备忘录”回避这个重大原则性问 题,实际上是为有朝一日重新公开打出“西藏独立”的旗号埋下伏笔。

  狂妄宣称“西藏流亡政府”是西藏人民的代表

  “备忘录”提出,“西藏流亡政府象征着西藏人民的利益和西藏人民的代表”,“我们之间就上述问题和相关议题达成协议后,西藏流亡政府将会立即解散,达赖喇嘛 在未来将不会担任任何政治职务。”众所周知,西藏1951年和平解放,1959年实行民主改革,推翻了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度,百万农奴翻身解放,建立了 人民民主政权,1965年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各族人民当家作主,代表西藏人民的是中央政府和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民政府。所谓“西藏流亡政府 ”是1959年西藏封建农奴主上层发动武装叛乱失败后逃亡国外成立的,是完全非法的,世界上也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承认它的合法性。达赖喇嘛方面把完全非法的 所谓“西藏流亡政府”说成是西藏人民的代表,在国际上散布中央与达赖喇嘛方面的接触商谈是就所谓“西藏政治地位问题”、“高度自治问题”进行的“藏中谈判 ”、“汉藏对话”,企图混淆接触商谈! 的性质,完全颠倒黑白,被中央政府严正驳斥完全是咎由自取。

  综上所述,这份“备忘录”从标题到内容还是“大藏区”、“高度自治”那一套,只不过是打着“依照中国宪法和法律”的幌子,用法律词汇进行包装,具有更强的迷 惑性和欺骗性罢了。其实质是企图先在占中国四分之一的国土上建立一个由达赖集团控制的“半独立”、“变相独立”的政治实体,条件成熟时再谋求实现“西藏完 全独立”。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习仲勋、乌兰夫、杨静仁等中央领导同志会见达赖喇嘛派出参观团时早已明确指出,“把西藏搞成一个‘国家’不成,搞个所谓‘高度自治’也不 成,要改变这个态度,不然我们就没有共同语言”,“你们还提出要搞什么大藏族自治区,这个根本不现实,也绝不可能。”事隔近30年,达赖喇嘛方面仍然在“ 大藏区”“高度自治”问题上兜圈子。达赖喇嘛方面始终没有真正放弃分裂祖国的立场,这是达赖喇嘛与中央接触商谈这么多年来始终没有实质性进展的根本原因。

  朱维群在新闻发布会上有一段话非常醒目:“我们只接受甲日等人作为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与我们商谈,谈的只能是达赖喇嘛彻底放弃分裂主义主张和行为,争取中央 和全国人民谅解,解决其个人前途问题。我们根本不会与之讨论什么‘西藏问题’。为了使达赖喇嘛进一步了解中央的态度,认识自己的错误,我们可以听取其解 释,目的还是检验他有没有放弃分裂主张而向中央要求靠拢。”这段话从根本上讲清了中央与达赖喇嘛方面接触商谈的性质和目的。

  我们看到,中央对达赖喇嘛的政策是一贯的、明确的,对达赖喇嘛始终是仁至义尽、给予出路的。达赖喇嘛1959年出走后,他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职务一直保 留到1964年底。1979年至今,有关部门数十次安排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和亲属回国参观,了解国家的发展和政策。中央多次重申,只要达赖喇嘛真正放弃“ 西藏独立”的立场,停止分裂祖国的活动,公开承认西藏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全中国唯一合法 政府,我们就可以就达赖喇嘛的个人前途问题进行接触商谈。即使在出现了今年拉萨“3·14”打砸抢烧严重暴力犯罪事件和达赖集团干扰破坏北京奥运会严重事 件的情况下,中央有关部门仍然安排达赖喇嘛的私人代表三次回国进行接触和参观,充分体现了中央的诚意。中央对达赖喇嘛回到爱国立场的大门过去是敞开的,今 后也是敞开的,但是“西藏独立”、“半独立”、“变相独立”的门,过去没有开过,今后也不会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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