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护照法实施后不再办理护照延期的通知 |
| 2006-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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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及我国已批准加入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自2007年1月1日起,各发证机关对有效期即将届满的因私护照依法予以换发或者补发,不再办理延期。 护照法实施后,颁发的因私护照有效期分两种,持照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含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因公护照的有效期仍维持现行做法,根据实际需要办理换、补发。 驻肯尼亚使馆领事部 二00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